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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海曙、慈溪、北仑等县(市)区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对象的多样化,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要求有新提高,国外知名机动车品牌销售企业参与维修等新变化,给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中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机动车维修业整体发展水平偏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检测及维修设备落后,返修率高,无品牌效应;二是机动车维修质量欠优。不按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等,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三是机动车维修经营主体资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有效的资信评估及规范,资信能力较差;四是机动车维修业无序竞争严重。不少维修经营业户既无合法经营手续,又缺乏必要的维修设备和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总之,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竞争尚欠规范,不仅阻碍维修行业本身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和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在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的指导下,市交通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并参考杭州、青岛、南京等地的机动车维修立法经验,起草了《条例》。与此同时,采用立法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方式,以及在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市交通局网站上全文刊登等渠道,充分征求并吸纳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代表、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现稿,于今年4月6日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管理。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直接关系到维修质量的好坏,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专门对机动车维修中的配件质量及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规定,明确了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当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此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还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更好地维护托修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托修人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纠纷时的投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专门对投诉处理及维修质量鉴定作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考虑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不少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已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因此,本章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其规定进行执行。”本章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是对相关法规的补充。此外,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除了涉及道路运输方面的法规外,可能还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因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工商、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质监、市容环境卫生、价格等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之一。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10年3月,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等问题进行学习和交流,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和做法。2010年9月,财经工委听取了市交通局条例起草情况介绍。2011年3月,财经工委多次参与了市法制办召开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代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4月6 日市政府召开第9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4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迅速增多。随着机动车维修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用条例来规范和解决。一是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水平偏低,维修质量差,影响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也影响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二是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价格混乱、虚构故障、配件以次充好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机动车维修方面问题成为投诉新的增长点。三是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存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问题。现行有效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主要有交通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市政府1998年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交通部规章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宁波市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对我市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已经不适应机动车维修业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适应和促进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和快速的发展。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在条例的适用范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实际,对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借鉴了兄弟省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法规中好的做法,总结吸收了我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增加了具有我市特色的条款,具有创新性;保护了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机动车托修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兼顾各方相结合的原则。总的来看,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总则。总则重点对人民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风险金做了规定。其中《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关于医疗责任保险,《草案》第九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此外,《草案》第十一条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的补充。这主要是考虑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赔偿幅度加大;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难以向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追偿;此外,医疗机构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如果属于无责的情况,患者损失就难以弥补。由于医疗责任风险金筹集、使用、管理还比较复杂,因此,《草案》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早在2007年,我委就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政府令,于2008年3月1日实施)的出台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开展调研、探讨,从政策层面、法规层面及社会公平层面对《办法》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积极建议。2010年4月,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立法调研组专程赴山西省就人民调解引入医疗纠纷处置作座谈调研,同时,围绕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现状,借鉴国内外预防处置医疗纠纷的有效经验,就该《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深入调研。在《条例》草案形成过程中,我委和法工委主动参与,提早介入,听取情况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专家意见,不断完善《条例(草案)》。2011年3月29 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能紧紧围绕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主线,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职能,加强规划编制,创新规划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城乡规划工作,能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划管理需求,积极开展规划基础研究,科学评估“十一五”期间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深化完善各片区规划编制,极力推进控规编制的报批工作,积极创新和探索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认真做好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工作,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为推进宁波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良好的规划保障;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以深化实施“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全年中心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11件,用地面积25.38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37件,用地面积33.64平方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36件,建筑面积2101.8万平方米,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规划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初具规模并发挥效益,集聚、辐射、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东部新城规划实施工作,能按照《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加快重点区块开发的规划实施,组织编制了生态走廊、城市照明、雨水利用等景观环境规划,对《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评估修编工作,同时认线区块由原来规划的商住混合使用区调整为中央商务拓展区规划变更工作,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有序推进。总体上看,2010年市政府及规划部门围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规划的科学调控指导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仍然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布局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求,规划功能发挥受到较大的制约,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待加强;规划实施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地较难,规划的规范化管理监督渠道亟待完善,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力度不平衡,规划从业人员技术薄弱、管理层次相对较低等问题。
二、要改善民生,加大规划修编力度。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重点区块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形成宁波城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充实和完善湾头、鄞奉路、月湖西区、铁路南站等区块细节研究工作,加强对中心城区重要道路、门户地块、沿江沿线景观、新老城区连接带的规划研究,完善东部新城河道、绿化、公交场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研究并同步实施。要更加注重民生事业的持续改善,做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建筑垃圾处置、公交、文化体育等专项研究,完善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交通规划研究,尽快建立完整的交通数据库。进一步深化高铁、城际交通、市域轨道网点的研究,努力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着力缓解并逐步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加强城市人居环境的规划研究,做精做细城市设计,优化用地空间和环境景观,提升核心区形象和品位。
今年是“十二五”发展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末之年,各方面的工作任务都非常繁重。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主题主线要求,深入开展“三思三创”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破难促调,创新开局,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开门红”。上周,市委常委会专题分析了一季度经济形势,总体判断是“平稳较快,稳中有忧”。一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93亿元,增长10.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26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09亿元,分别增长31.5%和31.1%;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27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5880元,扣除价格指数,分别增长8.1 %和7.6%。这说明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有效的,各级干部的工作是扎实的。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发展依然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土地、电力、资金等要素制约趋紧,企业经营成本上升,节能减排压力增大,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我们要准确把握宏观形势新变化,及时落实应对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控物价、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各项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就今年人大工作来讲,我们肩上的责任不小、担子不轻,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很多。比如,如何合力推动“六个加快”,确保“十二五”实现良好开局,使我市在科学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这是我们人大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如何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我们人大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如何胜利完成即将开展的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任务,实现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这是考验我们人大的一项政治任务。我们要始终把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作为开展“三思三创”活动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行使职权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水平,为推进“六个加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谈三点想法。
相比于许多兄弟城市,我市最大的政策体制优势在于拥有地方立法权。据统计,从1990年我市制定第一件地方性法规开始,迄今已制定了95件地方性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还有70件。这些法规在我市实施国家法律、改革经济体制、创新社会建设、促进城乡融合、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促进保障作用。但也不可否认,当前我们的地方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立法对制度环境变化、经济社会结构变动的回应还不够及时,与改革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还比较欠缺;有的法规条文看似完备,但往往缺少解决问题的“关键那么几条”;有的法规出台后,迟迟未能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致使法规执行力减弱。地方立法权是最稀缺、最宝贵的政策资源,立法工作的不足,实际上是政策资源的最大浪费。我们一定要坚持“质量为上、急需为先、特色为重”的立法原则,积极探索研究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遵循国家法制统一之规,汲取兄弟城市立法之长,争创我市制度建设之新,使地方性法规真正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杠杆。一是要突出前瞻性。当前,区域竞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市发展战略、发展路径的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宁波要在新一轮发展中争先进位、走在前列,一项至关紧要的任务,就是要创新制定一批法规政策,通过法规政策的引领和调节,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各方利益、凝聚社会合力。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扎实做好海洋经济、自主创新、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调研工作,特别是要深入研究我市地方立法的“短板”和不足,抓紧制定一批先导性、方向性、示范性的法规条例,以立法之“先”、之“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先转快转。二是要把握实效性。法规条例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管用、适用。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坚持以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多采取“一事一法”的法规体例,特别是把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政府规章和政策及时上升为法规条例,使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要坚持不凑数、重管用,坚决避免操作性不强的“景观性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定期评估清理现行法规条例,适时修改废止不适用、不管用的法规条例,防止过时的法规条文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三是要凸显民主性。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立法机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物品”。这个“公共物品”是否有用,还要看是否与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相一致。因此,在选项、论证、起草、审议、修订、废止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设计好、执行好社会广泛参与的程序,广听民意、广知民情、广集民智,坚决防止闭目塞听、闭门造车等现象。在这方面,历届市人大做得都很好,比如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慈善促进条例,去年10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又多次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下步,市人大要在扩大人民群众立法参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推进立法听证普及化和小型化、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探索创新力度,鼓励引导更多普通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工作科学化水平。
现在,推进“六个加快”的行动纲要已经制定,应该说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实施路径、保障措施都已经非常明确,下步的关键是要在破难题、抓落实上下功夫见成效。千招万招,不去落实还是虚招;千难万难,不去破解永远是困难。监督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监督越有力,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就越强,“六个加快”工作推进力度就越大,人大自身的地位也就越突出。各级人大要把监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把这一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履行好、行使好。一是要做到敢于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来自于人大的授权,人大对“一府两院”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各级人大要克服畏难情绪,始终坚持授权与管权相一致,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问效,敢于向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说“不”,敢于对有损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叫“停”,敢于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部门举“牌”,力求发现一个问题彻底解决一个问题,真正把监督职权用足用好。二是要做到便于监督。人大工作强调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要创新。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拓展新视野,运用新思维,大胆探索现行体制下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新机制,综合运用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专题审议方面,可以适当增加书面报告的数量,把更多党委重视、社会关注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在执法检查方面,可以采取网民情的方式,发动网民找问题、找差距、找对策;在代表视察方面,可以采取小组视察的形式,把监督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三是要做到善于监督。去年底以来,市里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召开了一系列工作会议,对今年需要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列出了“清单”和“时间表”。人大要善于抓住监督工作同全市中心工作的最佳结合点,把监督重点放到正在实施的工作上和正在推进的项目上,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比如,要加强对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投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解决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突破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的“硬约束”;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交通疏解、市容整治等一批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中的“老大难”问题;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社会治安、住房安居、教育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的监督问效,督促政府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等等。总之一句话,人大监督工作一定要聚焦全市发展的大事,关注社会民生的实事,确保每一次监督活动都能解决一批实际问题。
人大的立法、监督工作以及审议决定重要事项,都离不开事前的调查研究。只有把调查研究这项基本功做深做实了,立法才有依据,监督才有底气,审议决定重要事项才有分量。当前,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的许多工作还处于启动阶段,各级人大要抓紧确定一批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使人大工作更好地服务“六个加快”的具体实践。就近期来讲,重点是要抓好两个课题的研究。一个是海洋经济的研究。3月初,国务院正式批复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3月底,省委专题召开工作会议,对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浙江”作了部署;下个月,市里也将召开工作会议,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市人大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可能涉及的政策实施、资源配置、利益调整等问题,包括如何协调海洋渔业、海洋交通、海洋旅游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解决港口扩建、产业布局与岸线保护、生态修复的冲突问题,如何平衡象山港保护条例、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现行法规与区域性海洋开发的冲突问题等,开展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海洋物权、海洋生态等重大问题进行制度和法规创设,为海洋经济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规保障。另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作了全面系统阐述,并第一次鲜明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宁波作为中央和省里的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我们在去年就明确了8大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创新任务,并把12个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下步市委还将召开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对这项工作,市人大也要及时安排一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推进社会管理服务人本化、社会管理手段信息化、社会管理载体项目化、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社会管理行为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市委科学决策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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